-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汉文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
(六)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
(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八)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