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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5-07 15:10:4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和其他财物;


(四)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招用的除外;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但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七)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


(八)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许可。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到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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