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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07 09:04:0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教育部   浏览次数:



  (十一)本省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四)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十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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