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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情况,列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工作的基本工作用语。
电影、电视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电影、电视剧用语;
(二)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