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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6 09:10:5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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