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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1-05 09:33:3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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