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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27:1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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