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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16:4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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