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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花样多,亟须立法治理

发布时间: 2022-09-05 15:25:37   作者:东方网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浏览次数: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应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长相、属相、星座、手机号这些要素来评判一个人,没有科学依据,也过于绝对化,已涉嫌就业歧视,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对这些“花式歧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到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清除求职路上的“拦路虎”。


  可见,对于类似手机号倒数第五位不能为“5”这种花式就业歧视,亟须立法列举式精准治理。另外,劳动者在就业时如果遭遇各种歧视,也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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