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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八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