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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04 14:51:0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4)留学人员的配偶不得为保证人;留学人员本人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不得同时作为保证人。同一保证人不得同时担任三名(不含三名)以上留学人员的保证人。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因公或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的,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留学人员违约而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保证人应向公证部门出示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单)或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以便公证部门查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丙方保证人必须为两人。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7.丙方担保人的具体担保数额是多少?


答: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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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证人的担保期限?《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效期?

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效期应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至规定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期结束之日止。保证人担保期限与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致。


9.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  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一份;

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

公证处一份;


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申请时系海外自费留学人员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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