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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学校争取、市县支持、省级奖补、社会参与”的方式筹措。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财政、企业、社会等方面投入,拓宽建设资金筹资渠道,增强自我建设能力。市(县、区)要落实办学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教育投入统筹用于项目建设;省级统筹国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项目采取奖补方式予以引导支持。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规范要求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二)组织专家复核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三)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验收挂牌、成果推广等;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学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收集、汇总项目学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工作,督促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参与项目学校实施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学校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论证并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项目学校是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