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撰写并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六)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项目分A、B两类建设,分档支持,建设期满分类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实施项目学校的A、B档次调整。
第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一)预期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的设备购置应纳入地方政府采购,并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学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