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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未按时验收;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教育厅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情况和使用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1日废止。
(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