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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4)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5)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6)擅自更改站点设点单位或站点法人代表;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站点,主办高校应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没有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年报年检程序
1.站点自检。站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
2.主办高校检查。主办高校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站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站点逐一作等次评定,根据相关要求,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办高校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站点进行实地复检,行文公布年检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2024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