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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教学计划,协助主办高校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考试考查、作业批改,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站点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及时向主办学校汇报并妥善解决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站点年报年检
第十六条 各主办高校每年11月应对所有站点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学生、专业、教师、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2.招生人数、专业、层次及招生秩序;
3.教学组织及教学过程管理;
4.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
5.收费及财务管理;
6.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7.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十七条 年检结果评定
各主办高校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站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1.合格
设点单位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2.不合格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