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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19 14:45:5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以学校组织考核为主,主要检查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所在学校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报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考核表》及年度进展报告;向省教育厅财审处报送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财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根据《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的中期考核指标,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检查学校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特色重点学科实行动态调整,对建设成效合格的学科将继续支持;对建设成效优秀的学科给予奖励;对建设成效较差的学科进行整改或取消立项。

第二十四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时,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终期验收。终期验收以《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完成情况等。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基本目标为:A类特色重点学科ESI排名进入前1%,或在全国学科评估排名前20%;B类特色重点学科的国内排名要有明显上升,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基本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基本条件》量化指标考核);C类特色重点学科达到专业硕士点或学术硕士点基本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基本条件》量化指标考核)。验收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1/2或委托国务院学位中心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并积极申报国家一流学科培育学科。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资格,并不得申报下一轮省级特色重点学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政府批准的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学科管理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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