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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中的建设内容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该学科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接受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申报并组织评审、遴选工作;
(三)指导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加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管理;
(四)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成立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遴选、聘任和变更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带头人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
(四)落实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保障条件;
(五)做好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年度考核工作,配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所在相关院(系)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相关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保障。
第十三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责任教授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学科所在高校应充分发挥学科责任教授及学术带头人在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学科方向的遴选与调整、学科队伍的组织与建设、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学科资源的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学科责任教授有充分的自主权,以确保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