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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定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建设周期为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省财政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进行分类支持,重点支持A类学科、适当支持B类、C类学科。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遴选
第六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中的一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建设,其中B类特色重点学科允许少量特色鲜明和优势显著的二级学科(《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05年12月更新版))加入,C类特色重点学科鼓励区域特色和发展潜力良好的新兴交叉学科加入。申请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标准名称和代码。
第七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战略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较好;
(二)具有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学术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科学研究基础好、科技创新能力强,承担较多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成绩显著,学科优势和特色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四)学科平台条件较好,设施设备、文献资料及教学资源等较完善,学科发展的支撑力较强;
(五)特色优势学科(A类)主要面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含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高校和已获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特色扶持学科(B类)主要面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高校和已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特色培育学科(C类)主要面向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和学科以及应用型本科高校应用型学科和特色专业。
第八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一)学科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科积极向所在高校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海南省特色优势学科申报表》,科学编制学科建设方案,细化量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年度实施计划、资金需求和来源、保障措施等。
(二)学校推荐。所在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学科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各高校结合本校发展实际,择优遴选并推荐申报我省特色重点学科。
(三)组织评审。省教育厅对各高校申报的学科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设定条件的申报学科进行评审,并确定拟建设的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名单。经主管部门公布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名单,与省教育厅签订《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后进入建设期,实施建设。省教育厅对确定后的特色重点学科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