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1-30 15:55:4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海南等省份的做法,《通知》规定了随迁子女申请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随迁子女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有一定年限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同时,为防止有人冒用随迁子女身份获取我省高考报名资格,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将在一定范围内(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考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随迁子女如果准备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其父母一方应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以免影响孩子今后报考。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教育部规定,可以回户籍所在省份报考。

  (六)关于报名后将户籍或学籍转出我省的人员

  在我省报名后至普通高考当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人员,视为自行放弃我省普通高考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七)关于具有我省户籍但不符合相关报名条件的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但不符合《通知》第一条中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不能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可以申请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报名,仅限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五、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根据省招委会规定,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有关报名工作的具体问题,考生及家长可直接向学籍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咨询。

  考生须对高考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