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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一流学科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把握学科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制订本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科的定期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五、一流学科的建设经费
(一)学校在整体建设规划中落实建设经费。自治区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一流学科建设。鼓励地方财政支持所属高校开展一流学科建设。学校应多渠道筹措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扩大社会合作,加强校企合作,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一流学科的格局。
(二)财政支持经费由学校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不作比例限定和配套要求。学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相衔接,与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一流学科用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一流学科建设的目标要求
根据一流学科(含培育)的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建设目标应达到国内一流学科水平,或者在第五轮学科水平评估中的排名实现升档进位,以学科整体水平得分排名的百分位提高10%为基本要求,努力实现A档突破。
(二)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建设目标应以达到或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公布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基本要求,或者在第五轮学科水平评估中的排名实现升档进位。
(三)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建设目标应以达到或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公布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基本要求。
七、一流学科动态管理机制
(一)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要对一流学科建设实施绩效评价,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验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一流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实行差异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