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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12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自治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审批部门提交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