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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规范〔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22 15:14: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西教育厅   浏览次数:


1.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大于预提助困资助经费,应补计提差额经费,计提时会计核算与“第六条 第(一)点”相同。

2.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小于预提的助困资助经费,应对预提的经费进行调整,使用红字冲销法冲销多预提的经费,冲销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为了进一步核算学生助困基金的支出项目,学校应对学生助困基金进行会计辅助帐核算,在助困基金科目下增设“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育人及宣传”、“创新创业”、“其他”等九个明细科目。

第七条 助困资助经费属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部门预算测算金额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会议、业务活动等学校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制度,将助困资助经费列入学校日常审计事项,确保助困资助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每年要在学校网站主动公开助困资助经费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经费计提比例、提取金额、使用金额和

结余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助困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同级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教育、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行为严重的,将收回结余经费,并适当调减直至暂停拨付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一)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助困资助经费。

(二)不按规定将预算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中心。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助困资助经费,出现挪用、挤占、虚报、冒领助困资助经费的。

(四)助困资助经费结余较多,当年结余超过当年提取总额20%的学校,将由同级财政部门将结余经费统筹用于教育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原《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5〕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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