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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助困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是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
助困资助经费应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以及
学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
助困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所提取的助困资助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当年安排的助困资助经费在本财政年度内全部使用完毕。每年 4 月底,各高等学校应将助困资助经费上年执行结果和本年度使用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要将助困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教育事业收入,并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助困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计划;部门预算批复执行后,学校按部门预算中测算的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提取助困资助经费,建立助困专用基金,按专用基金进行管理
和核算。年终,学校根据年度实际教育事业收入调整相关帐务。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对助困资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在发生会计业务时,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一)提取助困资助经费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助学金—学生助困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学生助困基金”科目。
(二)助困资助经费使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一学生助困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
(三)年终,根据实际收入计算出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若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与年初预提的助困资助经费有差额的,按以下办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