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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三届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
第三章 研究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