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一)弄虚作假,欺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四)阻碍督学履行职责,或者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影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撤销督学职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假公济私或者以权谋私的;
(三)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其他教育工作的督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