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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规定参与相关的先进评选和表彰活动;
(七)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机构内设立专职督学(含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助理督学,下同),具体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专职督学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第八条 专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县可为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有一定教育管理经验;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除应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或者曾经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担任特约督学的,还应当是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
第十条 教育督导工作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或者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
(五)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