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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201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8 14:48:5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2.体检(5月下旬至6月下旬)。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到天津市区级以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当年有效。

3.网上申请(6月中旬)。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个人网上申请和信息录入,并打印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准备其他纸质申请材料。

4.现场确认(6月下旬)。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区或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如下纸质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非在校人员户籍在天津市的,须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持签注期限内天津市居住证的,须提供本人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户籍在天津市工作,暂未办理居住证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及本市人事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签字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提供应届毕业生证明,在读研究生提供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

(6)《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须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适用《过渡办法》,参加天津市教学能力考试并合格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选择的认定机构应与参加教学能力考试时保持一致。

5.资格认定(7月底前)。市和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向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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