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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201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8 14:48:5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按要求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6个区的教育局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二)申请及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国考"。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也须参加"国考"。"国考"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改革前参加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成绩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2018年仍可适用《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按照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及其相应认定权限,参加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区或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学能力考试。根据《过渡办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期截至2018年6月。过渡期结束后,不再举办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及教学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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