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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从街道、乡镇专项排查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信息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通过中小学生参加学科类培训普查登记信息中摸排校外培训机构。
二、突出治理重点
各区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把握政策边界,突出治理重点,结合客观实际,开展专项治理。
(一)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招生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三)对于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教学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四)对于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五)对于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以及授课时间超过21:00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六)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开展教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必须打整体仗、出组合拳。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抓专项治理工作,组成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宣传等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选派专业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决定性胜利。
(一)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