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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评价实施规范有序。规定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检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符合《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省级部门参与,便于其他省直单位了解各地教育发展状况,指导下级单位做好支持教育发展的工作。引进第三方监测,增强了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四是督导评价更注重实效。立足于狠抓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落细具有强力的推动作用,评价不影响评价对象正常工作秩序,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客观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有针对性整改,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注重结果运用,严格追责问责。这样的制度安排,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方式,有利于提高督导的实效性,有利于推动市(州)政府主动改进自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