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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原则和领导组织等方面的内容。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个主要方面。明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评价指标,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的实施”。评价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委托,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根据各市(州)自查自评、监测评估等相关情况,组织实地督导检查。根据市(州)政府工作进展和问题整改复查情况,形成分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并汇总形成全省年度评价总报告,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市(州)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市(州)政府应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