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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其在专科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应由录取院校给予认定后记为本科成绩。已实行学分制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对“专升本”新生的学分认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业学生毕业时应修总学分的40%。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专升本”学生的学分认定由选送学校与录取学校共同商定。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专升本”学生录取后,由原所在学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不再向其发放毕业学生报到证。“专升本”学生在录取学校新学期入学报到时,须提供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将取消“专升本”入学资格,录取高校应予以核对确认。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集体决策的原则开展“专升本”工作。相关院校应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专升本”工作在学校集体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相关院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选拔工作,严明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保证选拔质量。学生报到后,接收学校要认真做好复查工作。一旦发现在“专升本”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况,无论何时查实,都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各相关院校接通知后,要及时将有关规定向应届学生公布,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将真正优秀的学生选送到本科阶段学习。各对口学校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衔接和管理工作,确保“专升本”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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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