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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 2018-05-30 15:21: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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