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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 2018-05-30 15:21: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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