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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 2018-05-30 15:21: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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