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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爱尔兰高等学校将保留根据其自身规定决定其所有学习课程所要求的考试成绩和等级的权利。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一、 双方将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双方提名。成员名单将通过外交渠道向对方提交。专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二、负责因执行本协议而出现的所有后续活动和讨论,包括必要时对细节问题进行讨论。
三、监控和简化双方指定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确保中爱两国互认机制的持续发展和信息交流。
四、专家委员会将根据经双方指定机构同意的工作计划,组织必要的会议和(或)讨论。会议的地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六条 协议的有效期和效力
本协议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本协议于二OO六年二月XX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效力相同。
附件1、中国学位学历框架体系概要
附件2、爱尔兰国家学位学历框架体系特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爱尔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