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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协议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教育合作协议》认识到,建立一种机制以保证双方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相互承认,将会进一步促进中爱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间的人员交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一、 本协议旨在简化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对颁发给学生的学位学历证书的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爱尔兰教育与科学部将负责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相关互认信息,并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实践提出具体建议。
二、 双方指定机构将对各自高等学校就高教办学和双方体系下的证书可比性提供建议和咨询,以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 鉴于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发生的重大且持续的变化,爱尔兰指定机构将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机构,向爱方提供有关中方目前认可的高等学校的信息。
四、鉴于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及学位授予机构独特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机构将会同爱尔兰指定机构,向中方提供有关爱尔兰政府目前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学位授予机构的信息。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协议适用于中方目前承认的所有可以颁发学位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爱尔兰政府目前承认的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高等学校以及学位授予机构。
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指的是国家承认的、有学位授予权或可以颁发学历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