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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3月18日中法教育合作行政协议;
根据2007年2月1日中法两国教育部签署的意向书;
根据2007年9月20日法国大学校长委员会的审议;
根据2007 年9月13日法国工程师学校校长委员会的审议;
根据2007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议;
为推动和加强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方便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学习并能在良好的条件下到对方国家学校继续学业,中国教育部与法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高等教育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的方式,以便于学生在下列情况到对方国家的学校继续学业:
- 学生在本国已经获得文凭;
- 学生在本国未完成大学某一阶段的全部课程,没有获得文凭,但已通过了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获得相应证书,证明该学习阶段成绩合格,可得到对方接收学校的承认并予以免修相同性质和期限的课程。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由教育职能部门确定学生可注册的专业。下列关于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条款适应于相同学科或相同职业教育领域。
本协议不涉及学生接收国文凭颁发事宜,也不涉及由此所产生的民事效力;本协议应尊重接收学校的某些附加条件,如学校的接待能力或学生的语言水平。
本协议内容不涉及医学教育领域。
学位、文凭结构和学业组织
第二条:法国方面
2.1:文凭、学位、学衔
a) 本协议所涉及的文凭均由国家颁发,即:
- 国家文凭。高中会考证书;高级技师证书(BTS);大学技术证书(DUT);大学普通学习证书(DEUG);大学科学技术学习证书(DEUST);学士;Maîtrise;硕士;深入学习文凭(DEA);高等专业学习文凭(DESS);博士。
国家文凭由经国家高等教育和研究委员会评估合格的,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学校颁发;国家文凭无颁发学校的区分,每个学校颁发的国家文凭持有者具有同等权利。
- 工程师文凭。经工程师头衔委员会(CTI)定期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授权的学校颁发的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