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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的指定机构将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各自最新的高等学校、有关机构及学位授予机构名单,并就双方认可的各种学位学历证书交换信息。
三、双方将尊重对方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相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三条 高等教育证书的范围和层次
一、在对中国和爱尔兰学位学历材料作对比性研究的基础上,双方指定机构对学位学历可比性提出建议。
二、中国学位学历框架概要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
三、 爱尔兰全国学位学历框架体系中的高等教育学位学历概要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
四、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学校和学位授予机构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以促进双边的学生交流。
第四条 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
一、获得经认可的中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大专文凭的人员,在达到爱尔兰高等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包括课程组织形式),按中国专升本方式,可以申请攻读爱尔兰荣誉学士学位。
二、获得经认可的中国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人员,在达到爱尔兰高等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研究生学位和(或)参加职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