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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投资建设,全面推动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提供不少于100平米创业场所,为毕业年度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全市每年评估2-3个县(市、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评估1-2个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性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达到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个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团市委配合)
(二十七)夯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
1.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大力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创业群体提供研发咨询、研发工具、样品试制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3.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4.加大“创业咨询一点通”网上平台建设投入,功能升级和宣传推广,构建远程会诊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经济发展、创业创新与扩大就业的联动协调机制,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升级。市政府对贯彻落实情况将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