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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牵头)
(十四)创新融资模式。创新各方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宣传推广和辅导力度,帮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创业创新企业上市;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融资。(市发改委及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完善融资政策。强化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融资模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择优筛选部分小微创业园启动小微企业创业风险补偿金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入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1.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2.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个体电商最高额度2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其中:个体电商贷款超出1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200万元以内的中央贴25%、地方贴25%,超出部分地方贴50%),促进就业基地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中央贴25%、地方贴75%),额度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