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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5: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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