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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8:4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周 济


二○○七年二月三日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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