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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5: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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