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5: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