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1-05 09:44:4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