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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1-05 09:44:4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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