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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1-05 09:44:4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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