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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1-05 09:44:4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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